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饶世义:《三剑客》之九——不畏强权真相辨

来源:    综合作者:     2026-06-13 08:48:23    浏览量:


饶世义(珙县)


  2004年4月,寒昕县文聚镇。

  那天下午,陈晓鸥慕名到陈实厚家求助,她对陈说:自己遇到一个6万元的经济官司,对方很有点背景,怕官司打不赢,只有来求您老人家了!

  陈晓鸥继续介绍说:原告叫曾戊籁,开蜂窝煤厂的小老板,有批狐朋狗友是操社会的。他的大千金小姐攀有寒昕县上某领导做干爹,寒昕县法院有些法官是他酒桌上的常客……

  曾戊籁已向县人民法院状告陈晓鸥侵犯了他的“优先权”,主管部门的县建环局有关人员没有语言,官司当事人之一的寒昕县建筑公司,其实已经解体,事不关己的留守清算人员不敢发言,接手官司的几名法官六神无主。

  陈实厚听完陈晓鸥的简单介绍,认真看完陈晓鸥递给她的有关资料,感觉官司的确棘手。

  陈实厚清楚:“自古衙门朝南开,有理无钱莫进来”流传上千年的古训,民不能斗官啊!

  陈实厚听说:好些年来社会上县官商勾结流行,但凡要搞企业,特别是有点规模的企业,没有当官的做后台,企业就不要想生存和发展。曾戊籁拉县领导做靠山不足为怪。

  犍郡市原纪委书记胡酌维,出面在寒昕县开发区为某房地产公司征地,以50万元/亩的价格一次性就征地几十亩,而其他公司进驻该开发区征地价格是200~300万元/亩。

  有个大型企业以省内某责任有限公司为法人单位入驻寒昕县,董事长是位女强人,建厂奠基仪式有位省领导亲临了现场,犍郡市主要领导、寒昕县主要领导前呼后拥尽力捧场。传言女董事长与这位省领导的关系相当好,当地称为相好。建厂征地上千亩地方政府优惠,圈地内的100户农家撤迁地方政府出面……投产不久,企业整体转让给了外资企业,女董事长提着个钱袋子就走了。

  中央纪委网站披露:原湖南省委常委、宣传部部长张文雄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。

  中央政法工作会上称:公安部原部长周永康大搞权钱、权色交易,严重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,也带坏了一批干部。

  军事委员会原副主席,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,政治局委员徐才厚,因膀胱癌医治无效死亡,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,对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。

  难怪国家要启动“打虎拍蝇”行动,因为“老虎”“苍蝇”有共性“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”。

  思前想后,面对陈晓鸥求帮的官司,陈实厚该咋办?

  陈实厚深知:这场官司是鸡蛋碰石头,与原告的群体势力比较,自己的确显得势单力薄。

  陈实厚明白:这场官司是针尖对麦牙——尖对尖,只能直取不可曲求,不可能用钱来行贿有关人员与曾戊籁赌输赢,那不是我陈实厚的性格。

  陈实厚知道:这场官司是……自己不是执业律师,面对一个个穿制服的律师,胜算有几分开始心里还真的没有底。

  放弃吧?那是万万不能!

  陈实厚懂得:这场官司是……6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,在县城黄金地段可以买一套150平方米面积砖混结构的清水房。

  陈实厚感觉:这场官司是势在必得,陈晓鸥是陈健强的女儿,陈健强与自己是生死之交,这官司无论如何得打,而且必须打赢!

  ……陈实厚叫陈晓鸥放心回去,到时自己如期出庭代理。

  送走陈晓鸥,陈实厚赓即认真阅读资料、研究资料和着手答辩相关的文字资料整理。

  三天后开庭,陈实厚与陈晓鸥等有关人员进入法庭刚坐下,嘻嘻哈哈的笑声把陈实厚与陈晓鸥的目光引向了进门的方向。

  陈晓鸥小声地告诉陈实厚,那个点头哈腰、嬉皮笑脸、不断挥手给法官们打招呼的人就是曾戊籁。

  陈实厚淡定地“哦”了一声!

  庭长宣布开庭,原告宣读诉词。

  诉辞的内容有:寒昕县建筑公司拍卖三套房屋,拍卖公告称“购得这三套房屋的产权人,可以同时享有一块约1000平方米的场地使用权;有意购买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报名费200元和保证金1万元;如过期只有一人报名,公司决定议卖,价格由双方协商。”

  陈晓鸥按规定时间报名并交了报名费和保证金。超过规定时间后无第二人报名,建司即与陈晓鸥完成了议卖手续,以6万元成交。

  曾戊籁知道后十分眼红,在包括有些法官在内的有关人员怂恿下,以侵犯了他的“优先权”为由,一纸诉状把陈晓鸥告上法庭,指控原合同不合法,只有他才有权以6万元购买这批财产。

  宣读完诉状,庭长问:原告是否还有补充?

  庭长的话音刚落,曾戊籁迫不及待地、呼的一下从座位上跃起来,偏着个头,眼睛斜视着陈晓鸥和陈实厚,高声武气地、阴阳怪气地说:有啥补充的?状子不是写得清清楚楚吗?

  本来是应该原告代理律师回答,曾戊籁抢着答话。

  庭长马上训斥曾戊籁说:注意法庭的严肃性,直接回答问题,有理不在言高,法庭内不要高声喧哗!

  庭长随即问:被告有何陈述?

  陈实厚回答:有!

  陈实厚轻轻地挪开凳子,慢慢地站起来,语气平缓地说:类似情况,合同法确有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”的规定。但其实质并非原告曾戊籁所说的那样简单。因为

  1、存在“优先权”和主张“优先权”是有区别的。明知“优先权”受到侵害又不主张,是放弃“优先权”。

  2、事前主张和事后主张是有区别的;事后主张也是无效的。

  3、部分“优先权”和整体“优先权”是有区别的。不能以部分代替整体。

  4、合同法规定的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”是有条件的,那就是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名,缴纳报名费和保证金。不具备这个同等条件就没有“优先权”。

  原告曾戊籁事前租用了一块场地,而场地又不单独拍卖。

  我的当事人被告陈晓鸥买的是三套房屋另加这块场地的使用权。

  原告曾戊籁事前既不报名,更没有交报名费和保证金,不具备“同等条件”,当然就不能以事后主张的部分“优先权”来替代整体“优先权”,更不能以在不“同等条件”下的所谓部分“优先权”来推翻原有成交的合同。

  陈晓鸥与建司的买卖是合法的,有效的,陈晓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。

  如此的法庭辩论,让所有人均无话可说,就是曾戊籁在犍郡市请来的律师也不例外。

  ——陈晓鸥当然胜诉

  随后又出现戏剧性较量。

  陈晓鸥将在寒昕县建筑公司购置的全部资产以8.5万元转让给曾戊籁,外加一套蜂窝煤机作为转让的条件,计价3万元,所有零配件也一并转让,价值另算。这个方案在法庭上形成共识,法庭以此调解择日下达正式法律文书。

  然而,文书到陈晓鸥手中却是由寒昕县建筑公司转让给曾戊籁,且把零配件的转让删去。

  ——胆大妄为,蔑视法律的尊严!

  难办的是陈晓鸥冒冒失失地在法律文书上签了字,因为调解书一经签字就生效,无法更改,只要不签字,就是在法庭上同意了的,也可反悔。

  陈晓鸥又找到陈实厚。

  陈实厚又以“程序”不合法为由提出申诉,同时将法院的法律文书中篡改事实真象的条文于以指控,由检察院、县人大法制办出面于以纠正。

  终归将曾戊籁约束在法庭达成的转让范围内执行,才挽回了损失。

  后来,法院那几个经办人也因此还受了罚款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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